除刑事案件等3种情况,律师费均可协商

06.05.2016  08:44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物价、司法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除了刑事案件代理等三种情况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新办法从6月1日起实施。

  预收异地办案费

  须双方签字确认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收取服务费

  须提供有效凭证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结算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因律师事务所原因而终止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已收取委托方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非因律师事务所原因而终止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合同履行情况的实际合理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因委托方的过错或委托方提出超越合法、合理范围的要求而导致终止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委托方的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发生收费纠纷

  可去仲裁或法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另外,新办法还增加了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据了解,依据《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种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其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3种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