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出台意见 财政保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近日出台。根据《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哈尔滨将多措并举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医保、随迁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体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增强城市承载和保障能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建立市对区农业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财力水平差异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倾斜,引导其大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平等受教育权
《意见》提出,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中阶段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政策规定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和发放国家助学金。要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学前教育权利,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学前教育各类资助政策。
完善统筹城乡医保社保制度
《意见》提出,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意见》同时提出,构建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因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大力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意见》提出,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级财政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资金时,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
《意见》提出,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各区、县(市)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以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