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反腐败法?
最高检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提出,最高检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2月21日《新京报》)
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批腐败分子被摊在阳光下,上至位高权重的中央政治局常委级别的“大老虎”,下至别拿村长不当干部的“小苍蝇”,“打虎拍蝇”全民拍手称快,反腐没有终点,正在路上。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急需一部系统的、完善的和全面的反腐败法为反腐保驾护航,反腐败建立在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基础上,这是民主反腐持续的根本途径,推动反腐败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根据相关报道,早在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2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议案。1999-2013年期间,也是社会腐败发生高发期,为什么没有催生类似的反腐败法?是法源不足,还是没有立法的必要,或者相关部门没有受到重视,或者还是其他理由?对其进行反思,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类似的立法都具有参考价值。
客观地说,反腐一直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反腐助推了中国共产党强大,让中国共产党的肌体更健康。但不可否认的是,腐败曾经很流行,老百姓曾戏言“大官大腐、小官小腐”虽然有些夸张,但道出了腐败的普遍性和百姓对腐败分子的深恶痛绝,如果不反腐,将亡党亡国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反腐是拯救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途径,也是更加获得民心的灵丹妙药。为什么在反腐过程中腐败还在悄悄的发生甚至成长为“毒瘤”,是我们缺少相关的法律吗,答案是否定的,相关的法律就在哪里,只是没有严格执行,一些法律成为“空白支票”,没有严格执行就没有法律的尊严,就没有法律的公平。被高度尊重和执行的法律才是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和震慑性。
反腐是一个系统工程,反腐败法涉及面更广,更复杂,需要对现有的相关反腐败的法律进行系统的梳理、整编和协调,也要面对现实社会需要进行适当的创新。预防和惩治对反腐败都很重要,相比而言,预防腐败是反腐的前提,腐败的前端治理更关键,建立不能腐的法律制度比惩治腐败更重要,制度防腐是治病救人的大前方,惩治腐败是后端治理,尽管也能治病救人,但毕竟是病了,病了就要扒一层皮,即便治好了也是死里逃生,也让人后怕。
我们期待着系统、全面和完善的反腐败法早日诞生,更期待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让其锋利不生锈,利剑高悬。
文/姜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