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车改革六大热点解读

17.02.2016  09:42

制图:刘崇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近日发布。省直单位3月1日起、各市县4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中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6月底前完成。我省还将适时启动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年底前完成。

  都谁改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

  车改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实施。

  车改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改单位的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正厅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这其中,不参加车改者,保留定向工作用车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加车改者,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所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钱咋补 厅级每月1690元

  按照《方案》要求,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省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分别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此外,各市(地)、县(市)可综合考虑本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层级与标准,补贴层级及标准划分可不与省直层级完全对应。这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和七台河市辖区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标准的130%。

  整体上,全省、省直和市(县)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如达不到节支要求,要降低补贴标准。

  车咋办 公开拍卖上缴国库

  《方案》规定,取消的公务用车将在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优先用于调剂补充保留的车辆,其余车辆集中公开规范处置,严禁甩卖和贱卖。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留啥车 执法执勤车部分保留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数量上,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为基数,省级保留30%、市(地)保留50%、县级保留60%。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直部门保留1-5辆车辆,市(地)党委、政府各保留5辆以内车辆,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保留3辆以内车辆。

  接待和调研用车

  省直各部门,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市、区)党委、政府,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接待、调研车辆的35%;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人去哪 多种方式安置司勤

  《方案》明确,司勤人员安置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咋监管 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方案》要求,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