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06.01.2015  16:57

  黑龙江新闻网5日讯(记者 于海霞) 1月2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发生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从1月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3个月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此次排查整治重点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防烟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外墙上是否设置火灾时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广告牌、装饰灯等。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是否充足、功能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消防用水量是否满足要求,消防水池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建筑物顶棚、墙面、地面、窗帘、幕布等部位选用的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规定,周边是否存在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章搭建建筑。

  (五)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容留人员住宿场所。

  (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动火作业行为;地下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餐饮场所营业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使用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紧急事故切断阀等防护措施;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控制中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八)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组织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覆盖的彻底排查整治。市(地)政府(行署)要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和抽查。省政府抽调相关部门和专家、媒体,采取暗访暗查、突击检查和“四不两直”等方式,不定期开展抽查。要全面、深入、细致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要一律停业整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坚决不允许营业;对于难以整改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闭的立即依法关闭,该取缔的立即依法取缔。

  各市(地)、县(市、区)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抽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省级媒体公开曝光,进一步推动隐患和问题整改。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派专人值守,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通知指出,要把隐患当作事故处理,严厉追究责任。对排查整治不认真,走形式、走过场,特别是上级政府抽查时发现的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发现而未排查出的,要比照事故严厉追究有关政府、部门相关排查人员责任。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已经排查但仍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要从严从重处罚,并从严从重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责任。

  排查整治范围

  (一)地下商业经营场所、商场、市场、超市、客运车站候车室、证券金融交易场所、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旅游、宗教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公众聚集场所。

  (二)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健身中心、咖啡厅、游戏厅、茶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三)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仓库、物流、商品批发、粮食储存等物资集中场所。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六)城镇棚户区、筒子楼、回字型楼、城中村等城乡易燃建筑密集区。

  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场所)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编辑:朱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