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委有关负责人谈户籍制度改革 多项配套措施将全面整体推进

01.08.2014  11:45

  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在户籍制度自身改革的同时,各项配套措施如何落到实处?在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介绍。

   人力社会保障部:力促农民工稳定就业  

  加大力度促进农民工扩大和稳定就业。包括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此外,大力发展农民工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

  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城镇职工保险问题,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与之前已经发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相衔接:在企业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已经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努力实现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教育部: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就地升学  

  会同相关部门一起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并且参加升学考试。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时,把免学费政策扩大到全部在校的中职学生。

   国家卫计委:合理规划社区服务机构  

  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一直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疾病防控范围。在计生服务方面,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已婚育龄人群均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下一步将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根据辖区内实际人口,合理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以满足辖区内居民(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健康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两条腿走路”解决住房问题  

  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总的原则是“两条腿走路”,即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履行保障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

  按照户籍改革意见的总要求,分成3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享受和原市民一样的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服务,也就是把他们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第二,没有落户,但是已经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满足连续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逐步享有在居住地住房保障的权利。第三,对没有落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履行责任,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发展改革委:增强中小城市吸引力  

  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不仅是实施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因为中小城市是我国农民工的重要流入地。下一步要改善中小城市的交通条件;夯实中小城市的产业基础;加强中小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另外还要突破一些体制机制的障碍。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进城农民三项权利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必须依法保护。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

   财政部:考虑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  

  近两年,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与户籍制度管理匹配、协调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对常住人口超过户籍人口的部分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折算,已经在转移支付中体现了常住人口的因素。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已考虑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

   公安部:力推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快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4大基础信息库的部署要求,公安部牵头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民政部等多部门参加,大力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目前,项目总体推进顺利,按照计划安排,年底前开始面向各共建单位开通人口信息共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