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证写未成年孩子名竟有这么多后遗症 不能报包烧费

10.08.2019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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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房证写未成年孩子名竟有这么多后遗症:不能报包烧费、无法办抵押、买房多花钱……

  来源:ZAKER哈尔滨

  近几年,哈市很多父母在购房时为了节省税款和交易费用,或者是为了方便子女上学,会选择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很多人都只看到了这种做法的优点,却未想到还有其他的弊端。

  产权人是三岁儿子,男子无法报销包烧费

  市民吴先生在一家国企工作,因大龄得子,便特意为孩子在道里区买了一套学区房,并落在了 3 岁的儿子名下。但去年冬天,吴先生向单位申请报销这套房子的供暖费时,却被单位告知,因这处房产的产权人并不是吴先生,所以不能报销。随后,吴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出售房产的保证书公证,想通过买卖或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却被公证员拒绝了。

  点评: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吴先生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不能轻易处理儿子的财产,除非是为了维护儿子的利益。而吴先生将房产变更回自己名下显然不是用于儿子的学习和生活,而是为了报包烧费,所以无法办理相关公证。

  想抵押孩子名下房产贷款做生意,公证处拒绝办理

  2012 年,张先生夫妇花上百万元购买了第二套房产,并登记在 6 岁的女儿名下。近日,张先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想抵押这套房产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抵押时办理监护人保证书公证及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张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表示,这种情况无法办理公证。

  点评: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6 岁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张先生夫妻俩作为其监护人,将房产抵押贷款是用于资金周转,而非用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因此无法办理公证。并且,有的银行也根本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房产证加子女名,子女再购房时需要多交钱

  2008 年,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房产证上写上了自己和 14 岁儿子小王的名字。11 年过去,儿子即将结婚独立生活,想贷款购买一套婚房,但咨询银行及不动产交易部门后得知自己算是拥有二套房,不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此时王先生想把儿子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去掉,但根据房产政策,共有房产一方想去掉自己的名字只能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另一方的名下。王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他可以办理公证,但办理房产赠与或买卖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王先生后悔不迭,因为爱孩子加上了名字,却给孩子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点评 : 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成年之后再去买房,就会被认定为是第二套房,引起利率上浮或首付增加、交易契税增加等不利影响。

  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提醒,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写未成年子女名字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将来会有抵押贷款、出售、报销包烧费或购买二套房等需求,明确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及各项限制条件,衡量其中的利弊和自己的承受能力,不要图一时之快,留下后悔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