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7月施行 扩大扶贫对象范围
28.04.2016 17:1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无劳动能力的人。
据悉,条例共25条,主要规范明确了扶贫开发主体地位和各部门的职责、扶贫开发对象的精准确定、扶贫开发精准措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产权归属和受益主体、扶贫开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相互衔接,以及实施健康、教育扶贫工程脱贫。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补充细化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原则、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并对资金整合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产业带动、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明确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无劳动能力的人。明确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为使贫困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保障,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的作用。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对资金整合作出规定,规定省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扶贫资金、行业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的整合,将整合资金划拨到贫困县,并逐步给予贫困县相应的资金整合使用自主权。 (作者: 王春颖)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8.04.20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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