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检察机关成功抗诉获终审改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
近日,由大兴安岭呼玛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兴安岭检察分院支持抗诉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抗诉案件成功获得改判。“上诉人刘一民(化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其销售未经国家、省级种子管理局审定的品种种子,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抗诉后上诉人刘一民(化名)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五年增至九年,罚金由原来的二万元增至九万元。随着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书的铿锵声音渐渐散去,历时三年多,先后经历两级检察机关2次抗诉、4次出庭的刘一民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刘一民将7500余斤伪劣种子销售给呼玛县农户,造成10户农民2919亩土地大规模减产,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8万余元。作为大兴安岭地区唯一的农业县,农业是呼玛县的支柱产业,也是最大的民生。因为受灾面积大,损失严重,此案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该案于2015年8月被移送至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一民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一民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8月4日提出上诉。
呼玛县检察院接到判决书后审查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量刑与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存在明显差异,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依法作出了抗诉决定,经报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同意,该院依法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大兴安岭检察分院的支持下,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重新开庭审判,仍然坚持原有的裁判意见,作出与第一次判决内容一致的重审判决。呼玛县检察院收到重审判决书后决定继续抗诉,大兴安岭检察分院继续予以支持,并就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提前与二审法院进行了沟通,向法庭充分阐明了抗诉理由和依据,二审法院再次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
2017年6月,经过几番波折的刘一民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二审抗诉案在呼玛县公开开庭审理。庭前,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公诉处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针对刘一民提出的所销售种子不是伪劣种子等无罪辩解,仔细研究、比对2013年、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司法鉴定等关键证据准备了充分、详实的答辩提纲。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全面阐明了抗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站在农业和民生的角度释法说理,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刘一民行为对于社会安定、农业生产、农民经营的危害,以及给受害农户精神上带来的打击,并向法庭说明了案件判决结果对社会、对受害农户将会产生的严重影响。
通过出庭检察官的努力,庭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法庭采纳了检察官的出庭意见,重新认定了事实且改判了刑罚。同时,参与旁听的当地群众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抗诉成功不是检察工作的终点,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关注受害农户赔偿工作,并研究以向该县农业主管部门下发检察建议等方式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努力将诉讼监督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取得更多更实际的工作效果。”大兴安岭检察分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