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院:发挥“欺诈型抚养”案件审理效果 推动弘扬家庭美德

11.03.2022  16:40

    费这辈子可能做梦也不会想到,从前在电视剧里才能见到的狗血剧情,现实中居然发生在了自己身上,自己支付十余年抚养费的“小棉袄”,竟不是自己亲生女儿,而是妻子婚后出轨与他人所生。费某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决定为自己的青春,要点赔偿。

    费某与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女小影出生,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影由母亲袁某抚养,费某作为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影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费某按时支付了小影的抚养费并定期看望女儿。直至2021年,费某身边许多朋友多次提到其女儿与费某外貌差异巨大,“似乎不像是亲生的”很多人开玩笑着说,多次类似的言语刺激了费某的神经,费某遂与小影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果然非亲生父女关系。费某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袁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离婚后继续支付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费某对小影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也因此给费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费某要求袁某返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以及要求袁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判决袁某返还费某已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费某以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过低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袁某的行为是否造成对费某伤害巨大,是否属于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袁某于结婚两年后诞下女儿,婚后第五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费某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多年直至费某申请亲子鉴定,袁某多年的隐瞒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费某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据此认定一审判决袁某给付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过低,予以调整至10万元。

    最近网络上新兴一个话题即“欺诈型抚养”,所谓欺诈型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跟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情形,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家事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讲,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生下他人之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实的规定,其导致的“欺诈型抚养”亦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抚养费,由于女方的欺骗导致男方误认为是亲生子女而进行了抚养,由此付出的经济成本,需要女方赔偿。二是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本案男方来讲,从孩子出生直至亲子鉴定时已有十余年,这期间父亲对女儿的付出不仅是金钱的付出,更有情感的投入,当多年的付出换来无亲缘关系的结果,对个人精神的打击一定是巨大的,作为受害人,当然可以向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人,孩子今后将承受缺失父爱、“爸爸”不再是爸爸的现实,成为无辜的受害者。而对于女方,将承担巨额的赔偿及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面对社会的指责。家庭文明建设对于当代社会尤其是刚刚步入婚姻的夫妻来说,拥有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意识十分重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