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贯彻反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入库

10.07.2014  10:19

  7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有公安机关凡接到拐卖儿童报案必须立刻开展侦查和解救,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查处非法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

  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救助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中介机构。

   来历不明儿童严控落户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

  16岁以上被拐受害人可异地就业

  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研究制定监护权转移的具体程序,避免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儿童造成伤害。

   遇可疑儿童及时报告

  将反拐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动员、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和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

  借助网络和媒体打拐

  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黑龙江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依法惩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制度,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依法惩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作者: 夏雪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