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物业费挂钩征信?别忙一刀切
立法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考量各方利益诉求和立场,寻求最大公约数,令法规既有震慑力也不至于误伤无辜者,至关重要。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上旬公示后,引发热议(详见今日快报封9版)。通览征求意见稿,“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无疑是最有力度也最有争议的新规。
正因如此,放开讨论,听取民意,很有必要。
缴纳物业费的必要性、拒缴物业费带来的负面后果,人尽皆知。但在物业与业主关系微妙的当下,“物业费”已经成为物业与业主关系中最为敏感的一个词。越是矛盾重重的小区,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就越突出。
小区不能“永无宁日”,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不能不改善,服务与收费也应该正常化。但以何种方式与角度切入,费思量。
现代快报记者发现,网络调查中对这个新规的反对声音超过八成。有人认为,将欠缴物业费与个人征信挂钩,对业主来说不够公平;有人认为,一旦确认欠费就要被录入征信,似乎过于严厉。
在这么多人反对的背后,其利益诉求无疑值得关切。
相关规定略显刚硬地指出,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并不能成为业主不缴物业费的理由。然而,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拒缴物业费,都会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好”为理由。禁止这一理由,等于抽走了业主和物业博弈的一大“精神支柱”。
在业主和物业的抗衡中,业主往往居于弱势的一面,能寻求的解决渠道非常狭窄。“拒缴”,往往是众多业主无奈扛起的一道“盾牌”。在一些小区物业服务水平非常一般甚至糟糕的情况下,业主手里严重缺乏维权的好牌。单枪匹马维权?太难;寄望于业委会的撑腰?现实中,要么是业委会很难制约物业,要么是不敢替业主力争权益,甚至与物业关系暧昧;打官司?取证难、过程慢。
实际上,拒缴物业费,至少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维权无门,不得已而为之;另一种是恶意欠费。对恶意欠费确实应该不留情面,但对于第一种情形,法规应有考虑。
南京某小区业主郭先生拒缴物业费却打赢官司的例子说明,不是所有的“拒缴”都无理,法规应该更细致、公平地考虑到各种情形。
物业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是一大原则。法规针对“缴费”做出严厉规定,也就应该对“服务”一视同仁。一旦一刀切将“拒缴”列入失信范围,无形中就会助长物业服务差的问题。这样只会激化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就连物业方都有人明确表示不支持“一刀切”。
“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主张者以上海规定更严厉为例,然而,前几天有新闻,海口市一小区物业费上涨,业主不买账,结果物价部门表示“可拒缴”。事实上,支持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拒缴或少缴物业费的城市并不少。
立法参照“城市经验”是必要的,但视线不妨更开阔。
立法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考量各方利益诉求和立场,寻求最大公约数,令法规既有震慑力也不至于误伤无辜者,至关重要。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