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判后答疑解惑被告服判自新

14.06.2014  00:36

        6月4日,拜泉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员在分管刑事副院长的带领下来到拜泉县看守所,对因患病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刘某放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找其女友未果,心生不满,遂携带打火机、豆油、卫生纸窜至某居民楼中其女友亲属家门外,将房门点燃。因楼道内防火报警器鸣响,刘某将火踩灭后逃离现场。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纵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灭火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以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告知被告人上诉的权利、程序及期限。

        在听取上述解答后,被告人表示服判,对自己感情用事、一时冲动酿成的恶果悔恨不已,表达了一定会改过自新。合议庭成员还劝告被告人多学习法律知识,真心悔改,不要再给社会造成危害。合议庭细致的宣讲,使被告人明白了定罪的理由和量刑的依据,起到了积极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