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有酬:不拒功利更能彰显道德成色
据《新快报》报道,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该《规定》。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是道德的命题。在法律层面上,拾金而昧被界定为非法占有,反言之,将拾物还给失主或者上交给公共管理部门,成了公众的一项法定义务。公众在履行这一义务的过程之中,不免还会支付时间、通信、交通等相应成本,甚至会承担诸如保管不善、认主不清之类的风险。成本与风险的存在,片面地讲求义务,而无视拾金不昧者的权利,其实让拾金不昧者的法律地位缺少保障性。
如此,用道德的高帽子扣住拾物者,用法律的底线保护失主,拾金不昧如若换不来应有的肯定与嘉奖,同样也救不了道德的高尚。当越来越多的人不屑于拾东西,对丢失的物品视而不见之时,甚至因为麻烦而不愿意上交所捡物品,“拾金不昧”大概也需要打捞了。因而,有奖拾金不昧,首先确立了道德不拒功利的原则,放低道德评价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人理性地善待拾物,让更多的失物能够回到失主的手中。
其次,道德的评价也需要一个尺度来刻度化。苛求拾金不昧的纯洁,在一还一收的过程中,不要求感谢的,或许并不能说明他真的不需要感谢;而失主的满嘴溢美之辞,对失主也未必是真的的尊重与感激。区别于单纯倡导拾金不昧,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将拾物归还失主行为的褒奖具体化,如若成为了失主们的惯例,真金白银反而成为了对拾金不昧最有力的肯定与嘉奖。
与此同时,当拾物者面对酬谢和奖励,受与不受,事实上成为了检验道德自律纯度的试金石。当越来越多的拾金不昧者拒绝奖励,或者将无主的拾获财物所应得奖励,选择捐给公益机构,恰恰会成为社会文明道德的又一张显性标签。
道德不拒功利,更利于让人性与道德在矛盾中达到统一。对此,中国古代就有“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之说,孔子认为不宜过于抬高道德标准,达不到则很有可能毁掉社会正义。而之于实践,拾物有奖在国外早有先例,德国、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等都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规则。
拾金有酬更能彰显道德成色,更是调和当下有关拾物索酬争议最大的公约数。毕竟公共社会秩序,并不能完全依靠道德自律来实现,完善的法规,不但能有效地调节社会秩序,更能破除现实道德的困惑,反过来赋予社会道德以更坚实的社会基础。木须虫
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