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入室伤害百姓 合谋抢劫被判刑

17.03.2017  04:06

    海伦市某村三个男子平日游手好闲,合伙密谋后,一起实施抢劫,终受到法律惩罚。近日,海伦市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吕某是一个好吃懒做之徒,生活走到了窘迫地步。1995年2月份的一天,吕某来到其姐夫车某家串门。午后3时许,二人酒后密谋,吕某道出了自己生活非常拮据,欲抢车某同村村民赵某家钱,因赵某家离车某家较近,车某不想让吕某去赵某家抢劫。可是,车某为了吕某抢到钱后日子能过得好一点,而对吕某说,赵某家没钱,村东头贾某家收粮能有钱,并把贾某的家庭相关情况告诉了吕某。1995年3月5日零时许,吕某伙同已事先共同预谋抢劫的田某,窜至贾某家,吕某手持一水果刀,田某持一假警匕和仿真塑料枪,二人各戴一顶线帽蒙面以备他人认出,吕某持刀将贾某家房门绳割断,二人进入室内。贾某听见有动静便将灯打开,二人跳上炕先后持刀扎贾某胸、腹部等处十余刀,并持塑料枪威胁贾某及妻子余某:“把钱拿出来,不拿钱,把你家孩子整死。”被迫之下,余某告知:“钱在炕席底下。”遂吕某在炕席底下找到3500元,车某分得赃款100元,田某分得赃款1000余元,余款被吕某所得。后二人逃离现场,离开海伦逃往外地。经法医鉴定:贾某伤情属轻伤,十级残。经公安机关侦查,分别将被告人吕某、田某在外地抓获、被告人车某在海伦市某村其家中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车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贾某物质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贾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车某为被告人吕某、田某抢劫提供信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事前预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抢劫,被告人吕某、田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被告人车某仅为被告人吕某、田某抢劫提供信息,未参与抢劫,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三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对三名被告人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量刑情节,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