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 到底难在哪
核心阅读
冤假错案的产生,究其根源多在于办案机关收集证据时采取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面对我国特定发展阶段中复杂的国情社情,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一道亟待回答的问题。
王玉雷险些成为“呼格第二”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中,罕见地提及一起个案:“(河北)顺平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时,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案件?记者进行了调查。
2014年2月18日,警方接到王玉雷报案称发现被害人王伟被人击打头部死亡,而经警方的前期侦查,各种线索开始将嫌疑指向王玉雷本人,并于3月8日刑事拘留了王玉雷。而到了3月15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王玉雷时,案件发生了转折。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蔡文凯在审查中发现了王玉雷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作案工具去向不明等诸多疑点,而该院检察长曹金耀提讯王玉雷时发现,其右臂被石膏固定,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在一番反复疏导、打消其疑虑之后,王玉雷终于翻供承认自己没有杀人。
依照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该案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似乎是水到渠成了。
然而,在这个原本平静、人口也仅30万的顺平县,事关命案的一举一动都会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记者在当地采访中了解到,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认为“公家抓人”就等于“板上钉钉”的观念,因此在中国的司法现实中,司法机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所面对的不仅仅只有来自公安机关的压力,更有被害人家属因不理解而造成的闹访,以及社会舆论对“放纵犯罪”的各种怀疑、猜忌和炒作,甚至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这让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投鼠忌器。
“一个环节的失守,就意味着整个法律流程的溃败,错误批捕的大门一开,后面每多走一个环节,想要纠正冤错的难度都将增加数倍。”保定市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朱庆昌回忆起当时顺平鉴于案情重大而将其汇报至该院时说。
经过两级检察机关反复研究案情之后,最终形成共识:王玉雷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坚决排除,并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包含9条建议的《补充侦查提纲》。比“呼格案”幸运的是,根据建议展开的重新侦查很快就发现了新的犯罪嫌疑人,不久真凶落网。
当记者问及当时检察机关是如何顶着各方压力时,保定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少勇说:“刑法规定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排除非法证据,虽然可能犯一个错误;但不排除非法证据,就可能犯两个错误。”
案件出问题,多存在程序违法
2010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界一般称作“两个证据规定”。而到了2013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又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予以吸纳,正式成为成文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却困难重重。“两个证据规定”颁布的两年后,2012年3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才在一起涉嫌受贿的案件中启动“排非”第一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执法、司法人员建立规范执法意识有积极影响,通过少量案件中的启动,为保证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指出,“但总的情况看来,宣传声势较大,实际效用不足。”
龙宗智认为,现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条文不够细致、具体,司法解释过于保守、不适应实践需求,以及“两高”分别做出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一些看法不一的情况。比如除了刑讯逼供之外,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
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表示,相比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已有的规定落实好更为急迫。程序本身就有筛除过滤冤假错案的作用,而实际案件中最后出现问题的,也多存在程序上的重大违法。
以审判为中心,证据才经得起检验
面对司法机关适用“排非”的困难,“这主要与我国实际担负侦查取证责任的机关十分强势,公、检、法之间具有配合关系并形成一体化的诉讼构造有关。”龙宗智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尚未完全确立,因此,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相当的难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场大刀阔斧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试点、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表示,过去强调效率的“流水线”型模式,虽然符合现阶段的国情,但个别办案机关忽视证据要求,使案件到了审判机关出现“定不了,放不走”的问题,加之有的办案机关证据标准不统一和出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让审判程序发挥决定性作用,一切侦查活动都要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让证据经得起检验。”胡云腾说。
对于律师来说,赵运恒认为庭审中最大的困难是侦查人员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不了:“律师再怎么申请,证据矛盾再多,也很难实现。”他认为,不能“出庭对质”,只对来源不明的笔录进行质证,基本的直接言辞证据原则无法体现,那么刑诉法规定的“排非”和证人出庭等制度就会被架空,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也难以落实。
龙宗智认为,如果要出台新的“排非”规定,应当至少解决几个难题:一是“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如何划清非法取证与审讯谋略的界限;二是在非法取证后对同一主体的再次取证是否可以规避排除规则,即所谓“重复自白”问题;三是对“不能证实取证合法”做出具体界定,限制没有正当理由在非法定场所审讯的口供,以及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没有录音录像;四是应当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任何证据只有先解决证据能力——能不能作为证据的问题,再解决如何用其证明案件事实的问题,不能将两者的关系倒置。”龙宗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