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才分类评价“量”准“用”好人才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系列解读之七
【解读人】
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领导科学教研部主任、教授李军
【政策亮点】
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分类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积极探索研究分类别、分行业、分层次完善评价政策体系,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各类人才评价工作,是及早发现、科学培养、分类选拔、合理使用、及时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更是促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基石和保障。
李军认为,《实施意见》在创新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方面,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采取不同的特征性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两个极为突出的亮点:一是为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实施意见》从不同领域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分类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这表明:与学历、职称、论文等指标相比,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指标更科学,也更有说服力。可以说,这是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它意味着今后对人才的评价将破除“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窠臼,建立一种注重实绩、适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的人才评价机制。《实施意见》还依据人才所属专业、行业领域的特点,将人才分为三种主要不同类别,即: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和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并对这三类人才分别实行学术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并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这种分类评价、标准多元的思路,一改过去使用同一标准、同一规则对各类人才“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标准化”评价方式,大大提高了人才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是人才评价机制的重大创新。二是提出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实施意见》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省、市、县凡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均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这就是要解决现行职称制度长期存在的评用脱节的弊端。由于过去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单位缺乏自主权,致使“用的评不上,评的用不上”的现象比较突出。强调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表明尊重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让用人单位拥有评审权、聘用权,使“用”和“评”更紧地挂起钩来,从而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实施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科学规划职称评聘总量,注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均衡、合理分布;行业部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建立健全省、市、县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库,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就是说,政府放权但不弃责,政府要搞好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切实保障人才权益。
《实施意见》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安排上提出了四条激励性措施:第一,提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随时申报,随时评审,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这表明对专业技术人才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破格晋升上,将破除学历、论文等限制,注重实绩与贡献。实绩与贡献的破格导向,实际上是鼓励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干事创业。第二,提出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课题与政府部门立项的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人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这表明市场课题与体制内课题同等重要,具有平等性,从而鼓励人才努力与市场对接,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第三,提出在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教师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聘工作,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这表明,今后正高级职称评聘,将不再以单位“门头”大小确定正高级职称评聘名额的有无和多少,而且正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再是屈指可数,而是要有所提升,让不同岗位、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均有平等的正高级职称评聘参与权。第四,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表明了职称评审以人为本、一视同仁,进而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围,这将有利于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