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十二项措施支持出资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
2月15日,为引导推动出资企业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复工复产,黑龙江省国资委研究出台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支持出资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措施的通知》。
《通知》从十二个方面加大对出资企业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推进生产经营。其中,涉及业绩考核、稳定就业、减免租金、干部奖惩、法律指导等多个领域的具体政策支持。
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可以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鼓励出资企业对在抗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子企业集体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因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加班工资等人工成本支出,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算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时,可以作为政策性因素在人工成本中剔除计算;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疫情防控工作不力的给予扣分。
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各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2020年度考核范围,作为评定档次的重要参考;支持出资企业积极进口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物资,相关加价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不能通过相关收入弥补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处理;出资企业因疫情防控形成的,虽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措施仍无法弥补的政策性损失,包括响应号召减收租金、为疫情防控对外捐赠等,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利润还原。
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鼓励出资企业积极稳就业、稳岗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因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发生加班等工资支出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作为本年度一次性特殊因素,在工资总额预算中据实核增,但不纳入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掌握并及时宣传贯彻有关应对疫情的减免税费、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做好争取工作;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物资采购等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法律指导支持。
《通知》强调,要注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考察识别和发现选拔干部,对落实要求坚决、顾全大局、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等表现突出的干部,结合日常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大胆选拔、优先使用。
19:43 16.02.2020 民族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