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会诊”提升案件公诉质效

25.12.2015  16:49

  树苗和农作物穿插种植是否完全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取原煤案件的价格应该按照商品煤计算吗?针对以往评查中发现的案件把关难、监督滞后、指导不到位等问题,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于今年出台《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评析工作制度》。“我们不仅对判决后典型案件进行评析总结,还对将要提起公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进行‘会诊’,以提高案件公诉质量和社会效果。”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赵晓东近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带着问题评析化被动为主动

  今年4月,《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评析工作制度》出台后,在该院召开的第一次公诉案件质量评析会上,双鸭山市检察院派业务骨干参会,共同对友谊县、饶河县检察院的典型案件进行评析和总结。根据《制度》要求,每个基层院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案件质量评析会议,除基层院分管检察长、公诉科全体干警参加外,市院要派员指导,同时邀请其他基层院参与评议。发现案件疑难问题,要综合本院承办人意见、本院集体研讨意见、市院指导意见、其他院评议意见进行集体研究解决。

  “我办理的一起盗窃案,在计算盗窃煤炭金额时参考煤炭销售部门出具的价格,在案件评析会上发现,由于盗窃的煤炭还未进入流通领域,应该把价格中所含税款扣除,盗窃案中数额的认定直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因此这一‘细节’非常重要。

  四方台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峰介绍说,由于双鸭山是一座煤城,该案很具代表性,为全市其他基层院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件质量评析会突出问题导向,案件指导由过去被动等待汇报、出现问题再消化疏导,改变为主动挖掘办案隐患、提早解决办案难题,使得对下指导的效果更明显。”赵晓东说。

  总结办案经验解决办案问题

  在案件评析过程中,双鸭山市检察院要求基层院公诉干警全员参与,从总结办案经验出发,从解决办案问题入手,不仅交流已办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办案心得,还要评议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大家在评析中不留情面、不弄虚作假,有理有据进行深入交流。

  “通过案件评析,我们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可能会触犯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交流,结合司法实践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集贤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魏鸾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谈道,双鸭山市公诉干警日益年轻化,案件评析有助于办案经验尚浅的公诉干警拓展办案视野、提高业务能力。

  “共性问题有出庭笔录不规范、案卡信息填录不全等;个性问题有卷宗装订不规范、讨论笔录签字不全……”当记者翻开双鸭山市检察院第二季度案件质量评析会记录时,看到除了案件的共性、个性问题外,还对同类案件存在的老问题、呈现出的新问题进行了详细记录,同时指明了下步工作方向。

  《制度》规定,评析会要由市院派员如实记录备案,案件问题未经评析会议汇报、讨论、解决的,出现办案问题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制度》严肃要求公诉案件质量评析会要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严谨求实的原则,听问题、察实情、理方向、提措施,确保评析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注重实体和程序相结合,实行月备案、季评析、年总结,促进审查起诉工作自我监督机制的完善。同时,要求评析与整改两手抓,实现良性循环,促进案件质量和司法规范化水平的双提升。

  掌握全市公诉案件办理情况

  今年以来,双鸭山市下辖的8个基层院已分别召开3次案件质量评析会,市院派员参加24次,交流办案经验5项,解决办案问题38项,强调办案注意事项21项,全面掌握了全市公诉案件办理情况。

  双鸭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恒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要全面落实‘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新时期公诉工作总要求,进一步提升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特别是要更加注重在法治引领下全面履行职能,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注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注重构建科学合理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注重确保办案质量树立良好形象,注重公诉接续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态度决定一切、良心决定公正、细节决定成败。”这是双鸭山市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理念,如今这一理念贯穿于案件评析中,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