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
黑龙江日报10月9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5〕116号),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
据了解,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包括: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5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5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30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2100元/人年提高到2244元/人年;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800元/人年提高到6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0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
据介绍,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包括: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4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297元/人月提高到32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人年提高到350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1627元/人年提高到1837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5400元/人年提高到6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3800元/人年提高到4300元/人年。
据介绍,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50-660元/人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60-825元/人月;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500-750元/人月;市区和县市(含双城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和县市(含双城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500-525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