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29.12.2016  14:34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从2016年开始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即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

  据了解,2011年,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黑民福〔2011〕54号),按照国家明确的最低标准机构供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儿童每人每月600元、并从2010年1月1日起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全面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政府保障制度,其后根据国家要求,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制度建立以来,全省孤儿(含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得到明显改善,随着近年来我省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保障标准不能满足孤儿生活保障所需。

  2016年12月20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黑民发﹝2016﹞181号),提高全省孤儿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从2016年开始通过提高省级财政补助的办法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即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其中,省级补助资金从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予以安排,对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由60元提高至160元,对机构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补足。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落实自然增长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因监护缺失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且基本信息通过《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的,参照各地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同等保障。新标准从2016年1月份起算。 (记者 栾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