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双方约定 误导消费者

19.10.2016  12:41

   4.擅自变更双方约定,误导消费者

  如交车时间、车辆配置、车辆款式、贷款事项、保险抵押金和混淆定金与订金概念等。

  案例:刘先生在道外区先锋路晟和通贷款购买汽车,当时商家承诺如果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贷款办不下来,可以全额退还首付。其后,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退还首付,商家以要给予银行好处费为由,拒绝退还全部首付。

   5.涉嫌虚假宣传

  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误导、诱导不履行承诺等情况,宣称全系参加活动,但只有几款车参加活动,承诺送真皮坐椅,但实际送的是坐垫或其他商品。

  案例:霍女士在道外区先锋路3号尼桑4S店购买车辆时,此店宣传针对公务员购车,且可减免2000元费用,但购买后,迟迟未减费用。

   6.涉嫌消费欺诈

  如销售新车时存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销售事故车等行为,擅自变更车辆合格证、生产日期、车辆结构等,如五座变七座。

  案例:孙先生3月1日在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号华鑫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五菱宏光七座面包车,8月孙先生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五菱宏光4S店检测,工作人员告知孙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查询这辆车在2015年12月30日已经出售,并且曾经还送修过,孙先生找到哈尔滨的商家,但商家说只能给孙先生免费保养一次作为补偿,孙先生对此不认可。

   7.不明码标价

  如价格不明示、不告知或虚报价格,销售中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现象,如收取落户费、手续费、金融服务费、新车检测费、人情费。

  案例:张女士购买一汽马自达6家用汽车,购车时商家收取1000元金融服务费,消费者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商家态度十分恶劣拒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