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餐馆违规收取“三大费” 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02.12.2015 08:51
本文来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新华网南昌11月30日专电(记者袁慧晶)记者从江西省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提出,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继上海和甘肃后,江西是全国第三个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地方性修法并颁布实施的省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由原来的20条增加到76条,较好地呼应了消费维权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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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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