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动态(2019年4月1日-4月15日)
一、改革总体部署
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听取药品集中采购、短缺药供应及医疗救助工作汇报,要求更多让群众在用药就医上受益。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并要求必须有明显降费,比如车库、车位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550元降为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同时,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会议还确定了降低移动网络流量和中小企业宽带资费全年约1800亿元、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减并港口收费、取消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收费等措施。上述措施是继降低社保费率后,进一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采取的降费举措,实施后全年将为企业和群众减负3000亿元以上。
会议决定,从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其中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税率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
会议指出,为使《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须有序修改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和政策。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商标法》《建筑法》《电子签名法》等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中增加“非歧视”原则;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证申请,压缩审批时间;允许在办理土地、房屋等转移登记时使用电子文书。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短缺药监测应对和医疗救助工作。一要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加强中标药品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实现降价惠民。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二要保障基本药物、急(抢)救等药品供应。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对临床必需、易短缺、替代性差等药品,采取强化储备、统一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保供,防止急需、常用药品不合理涨价。三要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落细参保缴费资助、直接救助等措施,切实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
二、职业教育改革
4月4日,全国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完成今年扩招100万人的任务,瞄准市场需求和推动中国制造、中国服务迈向中高端,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补上突出短板,推动产教融合,着力培育发展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品牌专业,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让更多有志青年成长为能工巧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实现人生价值,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人才资源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出席会议并讲话。她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审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政策举措。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为主线,深化改革、破解难题,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教育工作全局中的作用。
孙春兰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职教改革任务,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形成多元办学格局,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增强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和吸引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材,推动教学、实训的融合。加快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推动校企深度合作。稳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推动实现中高职贯通、普职融通。扎实做好高职扩招100万工作,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切合实际的招生办法和培养途径,保证培养质量,充分释放扩招的政策效应。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要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要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要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加强工作督导评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地方改革
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
在整合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方面,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对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等5支综合执法队伍作出具体部署。在整合组建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在构建层次分明执法机制方面,要对省级现有执法队伍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省级行政执法队伍精简整合后,按照减上补下原则,将精简的编制按一定比例调整充实到市县两级。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在乡镇(街道)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在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严把人员入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人员。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同级编委连人带编统筹用于解决相关领域的用人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聚焦企业关切,破解堵点难点,从7个方面提出21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落地。
《意见》提出,要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对接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用好纾困基金和纾困专项债,将全省政府应急周转金规模逐步提高至100亿元以上,加大对民营企业“过桥”转贷支持力度。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省市县全覆盖。
大力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落实《外商投资法》,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到2021年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2。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适时动态调整出口企业分类等级,评定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坚持激励与保护并举,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构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上市。加大力度保护产权,加快建设“知创福建”,建设“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援助中心。
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2019年上半年建成省市统一的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研究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2019年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同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审批。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实行除赔(补)偿外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2019年5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
《意见》强调,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要深入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解决制约营商环境的深层次问题。要提升政策制定和实施水平,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提升企业政策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