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半月改革动态(2015年3月16-31日)

09.04.2015  17:18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会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新期待、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扎实工作、积极推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不断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会议强调,要全面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加快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等重点工作,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必须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必须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必须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把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生态补偿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出台相关改革方案,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必须从全球视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绿色发展转化为新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新优势。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会议要求,加强顶层设计与推动地方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全党上下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把生态文明建设蓝图逐步变为现实,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推动世界绿色发展、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二是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三是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四是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五是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六是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发挥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为导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创新资源管护方式,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加快林区经济转型,促进林区森林资源逐步恢复和稳定增长,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增长。二是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三是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四是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五是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六是强化地方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七是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会议指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多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扩展区域后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继续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三、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根据《意见》安排,近期要进一步完善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等重点任务。

  3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中国北车南车重组进展情况汇报,强调以国资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会议听取了中国北车、中国南车重组进展情况的汇报,要求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自愿原则,为重组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企业稳定运营,促进效益提升。会议强调,要继续加大国企国资改革力度,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强强联合,优化资源配置,有效解决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核心技术研发和整合,创新商业模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利润率,促进税收增加。推动中国装备走出去,打造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

   四、科技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意见》部署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具体任务。

   五、行政体制改革

  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意见》部署了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公布权力清单、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和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六、金融体制改革

  《存款保险条例》公布。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及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也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在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时,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首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功能任务。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二是加强执业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开展考核。三是优化学历结构。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四是提高岗位吸引力。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鼓励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规范开展岗位培训。五是转变服务模式。探索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六是保障合理收入。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继续重点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七是建立健全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养老待遇,同步建立退出机制。八是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八、地方改革

  天津市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3月23日,天津市正式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伴随着首批“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颁发,“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天津市范围内正式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现行申请人分别向原工商、质监和国税、地税4个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改为申请人在同一窗口通过一次申报,一次性领取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窗收件、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颁发一证”的审批模式。目前有部分省市在市、县一级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天津市是在省级层面率先全国推行这一制度,实行主体类型也是最多,包括内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除个体工商户外所有企业类型。此外,业务范围最完整,登记业务范围涵盖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全部登记审批流程。

  广东省出台省属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广东省《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于日前正式印发。《实施方案》对适用范围、薪酬改革方向和目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以及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严格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执行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广东实际加强细化落实。其中,备受关注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调整方面,将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收入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

  四川省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四川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要求各地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