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2020年4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建立完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空间治理能力,服务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国家“五大安全”、建设“六个强省”为目标,建立以省市县乡四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领,以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为支撑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全省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合理布局和优化利用。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和城镇空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土空间格局。
——区域融合,协调发展。将原农垦、森工系统管辖区域统筹纳入市县级规划,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推动城乡融合,促进乡村振兴。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注重留白增绿,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坚持“开门搞规划”,突出我省黑土地保护、能源安全、矿业经济、守边固边等特点特色,因地制宜,做到管用好用。
二、科学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
(三)编制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沿边开发开放、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发展规划要求,合理确定2035年前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城镇体系布局,有序引导人口、产业及各类要素向城市带、都市圈等区域合理聚集。提升大、中城市空间品质,推动小城镇多元特色发展。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结合村屯整合实施农村全域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综合平衡机制,引导城乡融合,促进乡村振兴。优化生态系统保护格局,保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区域开敞空间,构建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构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形成均等化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约束要求。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编制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控制指标、规划分区和管制规则,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优化本区域城镇体系和乡村空间布局。严控建设用地增量,鼓励大城市内部有机更新,引导城市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强化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空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布局,优化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升中心城市、县城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对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以及通风廊道的控制和布局,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优化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提出对下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市县级总体规划要与省级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由同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乡级总体规划可与县级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
(五)编制详细规划。在市(地)及以下层级编制详细规划,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明确地块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密度等管控指标,强化对重点地段和节点的空间形态、高度体量、环境景观、风貌特色的控制引导。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
(六)编制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以及都市圈等省内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其中,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由林业草原部门具体负责。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人防工程、气象气候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七)同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规划编制所需的空间关联现状数据和信息,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一张底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总体规划成果纳入本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的基础和依据,并加强与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联接和信息共享。经批复的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成果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合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中,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支撑。
三、规范规划审批程序
(八)总体规划审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工委)审议后,由市(地)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市(地)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地)政府(行署)审批。
(九)详细规划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在总体规划批复后,逐步完成详细规划审批。
(十)专项规划审批。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地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十一)强化规划权威。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对现有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进行梳理,不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逐步进行调整完善。坚持刚性管控,下级规划要严格落实上级规划的管控要求和下达的各类控制性指标。严格规划修改要求和程序,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依法按程序进行修改报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全省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委托有关市(新区)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测绘业务、核实验收等工作优化整合。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通过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十三)监督规划实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及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完善法规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推动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我省地方性法规、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条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相关规定等法规政策。做好过渡时期的法规政策衔接,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
(十五)完善技术标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研究制定全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细则、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划定技术指南等规程、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技术细则等文件,规范各项工作。
(十六)加强领导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省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担任主任的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县政府应参照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