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擅自组织督查活动的通知

29.01.2019  17:54

黑政办发〔2019〕12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68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督查活动,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9〕2号)要求,不得擅自组织年度计划之外的督查活动。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二、省政府督查活动原则上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活动外,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督查活动。如确有督查需求,可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开展相关督查活动。

  三、省政府各部门推进工作落实主要以调研形式开展,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日常调研指导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着重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相关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找准工作落实不下去的原因,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知民意、惜民力,在组织督查、调研等活动时要防止重复扎堆、层层加码,不能兴师动众,不能影响、干扰地方和基层的正常工作。要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和直插现场的形式,开展调研和服务基层活动,重点帮助基层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