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发布
25.03.2015 12:13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政府法制办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代拟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2月28日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于2015年3月19日正式印发。
《意见》规定,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法律顾问队伍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意见》的附件,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和任期、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具体内容见文后网络链接)
http://www.hlj.gov.cn/wjfg/system/2015/03/20/010712375.shtml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5.03.2015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