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黑财采〔2019〕5号)

23.05.2019  18:42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黑龙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省财政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以下8类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涉乱情形:

一、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以暴力或软暴力(滋扰、恐吓、威慑、“谈判”、“协商”等,下同)等非法手段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指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下同)组织或参与围标、陪标、串通投标,操纵中标(成交)结果的。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组织或参与,以恶意废标、抬高或压低价格、中标后恶意弃标等非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中标(成交)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时间提供标的物(货物、服务、工程等),存在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恶意延期交货、在合同外索要钱物等情形,并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采购人或履约验收机构签收的。

六、采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信访举报,并以此敲诈勒索政府采购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要钱物,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按合同履约后,采购人以不正当理由不予验收或拖延付款的。

八、其他涉嫌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我省包括但不限于以上8类情形的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涉黑、涉恶、涉乱等现象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我厅提供有关问题线索(含本通知下发前的问题线索,以及充当政府采购领域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等问题线索)。我厅将根据举报的问题线索,会同政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扫除政府采购领域黑恶势力,把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落到实处,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

举报电话:0451-53621677;

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