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今起施行 让龙江文明之花竞相开放

01.12.2019  11:01

  车有双轮,才能远行;鸟有两翼,才能高飞。一个健康的社会,不仅需要发达的物质文明,同时需要高度的精神文明。“仓廪实衣食足”的物质生活与“知礼节知荣辱”的社会风气的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成为当代人向往的“双重幸福标准”。目前,我省已有209家单位获得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其中新命名有67家单位,继续保留荣誉称号142家单位。1985年至今,全省共命名表彰了十九届次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现全省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有2557家单位,其中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有1416家,省级文明单位有1141家。一家家文明单位成为龙江文明单位创建的典范,它们的先进事迹为龙江不断前进注入着强大的精神力量和丰润的道德滋养。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迄今全国第一个规范精神文明建设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了文明单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新目标新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文明的力量。

  新修正宪法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新的立法依据

  新的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这都为我省文明单位建设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新规律,我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发展完善。“如何更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成为立法的着力点。

  “文明交通、文明餐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聚小善成大爱,将文明单位建设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结合起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干部职工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场景,使干部职工易于记忆、便于自省、乐于践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处处长华新野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融合在我省的精神文明创建中,促进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渗透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坚定信念,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法治文化建设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培育和落实的重要途径、方式和载体。我们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主流价值构建道德规范、强化道德认同、指引道德实践、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省委宣传部创建协调处处长赵良韬这样阐述法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的关系。

  紧密结合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我省文明单位创建的实际,总结我省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加强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分为总则、条件、评选程序、管理、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共36条,其中文明单位参评和撤消“双十条”规定成为《条例》的亮点。

  《条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将其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思想,将学习贯彻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首要条件;注重发挥单位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文明单位建设的基本原则,将组织领导有力、领导体制健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

  对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条例》规定的十种情形的单位将被及时撤销荣誉称号。

  在体现地域特点方面,《条例》以“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等我省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为引领,将民主、法治、爱国、诚信等核心价值观理念,细化落实到文明单位评选条件之中。规定国家机关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增强职工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等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充分总结了我省文明单位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建议意见,吸纳外省成功经验,并经过专家论证,它的出台将为我省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提供重要法律支撑。

  物质精神“双丰收”提高参评单位积极性

  新《条例》严密程序,规范流程,确保文明单位评选工作公开透明。“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逐级申报推荐和动态命名管理”“初步确定候选名单后,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条例用接近法规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设计了文明单位评选制度的框架结构,包括了公布评选标准、自愿报名、测评考察、负面排查等环节,既要使执法部门方便操作,也要使包括参评单位在内的人民群众便于监督,力求做到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文明单位评选质量。

  “建立健全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把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被命名的文明单位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条例》用切实管用的措施提高有关单位参评文明单位的积极性。

  除给予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职工物质奖励之外,《条例》还规定给予获评文明单位的企业,提高信用等级,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优先获得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

  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一个单位综合实力、整体形象的集中体现,对本单位来说更是一块耀眼的“金字招牌”。如何守好擦亮这块“金字招牌”也是各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努力的方向。我省各级文明单位把履行社会义务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帮建、城乡环境整治等公益事业。在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一些窗口部门、执法部门积极践行“四零”承诺,端口下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受到群众广泛认可,同时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充分发挥了文明单位创建的辐射带动作用。

  “相信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省文明单位建设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条例》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大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到全省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中来,团结奋斗、争先创优,共同推动龙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整体更上新台阶。”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李坤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在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实现了三个重大突破,一是《条例》规定“文明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满三年重新申报命名”,实现与全国文明单位的创建和评选周期一致。二是《条例》规定“文明单位的职工奖励资金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倍至三倍发放”,这是《条例》经过几次修订,首次对提高职工物质奖励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条例》附则规定“文明校园建设工作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管理规定”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评选工作,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指出学校不再参加文明单位评选,提高文明校园建设标准,同时确立“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位。下一步,我省将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同时,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条例》实施的细化、文明单位监督考评、政策保障的落实和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提升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成风化人,明德至善。多年来龙江精神文明建设带来的变化和成效,将继续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追求“同频共振”,在不断丰富自身内涵的同时,散发出文明的芬芳。(作者:闫紫谦 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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