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申诉

30.04.2016  12:29

新华网郑州4月2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刘金辉)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驳回了“闫啸天因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十年半”一案的再审申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之后,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5年12月,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对判决表示不服,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向新乡市中院递交了申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称:“经审查后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的犯罪预谋、犯罪动机足以认定;原审被告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隼16只和所猎捕隼去向供认不讳;涉案动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有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