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养老院享补助减税多重优惠

17.09.2015  08:46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出台,对新建养老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税收减免,水电气享受民用价格优惠等做出细化,并允许外商在哈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

  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一万元

  根据《细则》,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含1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账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对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给予405元补助;城市低保和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00元补助。

  养老机构享八项税收减免政策

  《细则》规定,开办养老机构可享8项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包括: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免征养老服务营业税;占用耕地的养老院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水电气热电话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同时,开办养老机构5项价格标准可按民用执行,分别为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减免一次性初装费用并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享社保补贴

  根据《细则》,养老护理员可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意愿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市、区县(市)再就业(农民工)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对各类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