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02.03.2015  17:10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扎实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经济发展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区域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地区间开放合作进一步深化,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显著增强。

   第一,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扎实推进。一是 认真落实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组织编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海上依托重点港口城市,与沿线各国共同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二是 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确立区域功能定位,研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交通、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工作方案以及体制机制改革措施。三省市签订了协同发展备忘录,各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扎实推进。 三是 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在相关11省、直辖市的配合下,与有关部门一道,牵头起草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提出了2014年和2015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开展了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三大城市群规划编制工作。长江经济带12个海关全部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相关11个省、直辖市分别制定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实施方案。

   第二,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引导作用切实加强。一是 进一步实化细化区域政策。发布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向西部地区倾斜。出台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研究支持东北地区简政放权、深化国企改革、创新驱动振兴发展等重点领域改革,支持在东北地区率先全面实施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 二是 抓好已出台规划和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区域规划和区域性政策文件实施的督促检查,重点开展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等12个区域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落实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三是 编制出台重点地区发展规划。国务院批复印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编制完成《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启动哈长城市群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指导推动成渝经济区成都城市群和南部城市群发展。

   第三,重点功能区建设稳步推进。一是 规范国家级新区设立管理。按照新区设立审核的相关要求,报国务院批复设立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和四川天府5个新区,进一步发挥国家级新区在重大改革先行先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 支持开展试点示范。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和福建平潭开发开放合作平台建设扎实推进。推动设立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充分发挥汕头经济特区在吸引华侨开展经济、文化等活动方面的优势。全面落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继续推动皖江城市带、湖南湘南、湖北荆州、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江西赣南、广西桂东、重庆沿江和甘肃兰白等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第四,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持续深化。一是 深入推进国内区域合作。鼓励和支持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中原经济区等重点区域一体化发展,泛珠三角地区区域合作不断深化,推动出台《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继续指导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 二是 切实加大国际区域合作力度。继续发挥中欧区域政策对话机制作用,组织召开第9次中欧区域政策高层研讨会,推进案例地区试点合作。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图们地区合作等。中俄地区合作取得新成效,《关于加强中俄地区与边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正式签署。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推动沿边地区加快开发开放,编制印发《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4—2020年)》。

   第五,陆海统筹发展取得新突破。一是 大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建立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地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阶段性评估。扎实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 二是 强化围填海管理。切实加强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研究加强沿海滩涂保护与开发的政策意见。

   第六,国土开发整治和流域治理工作有序开展。一是 加强国土开发利用基础性工作。编制下达2014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和基础测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二是 推动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 三是 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5亿元用于重点流域治理。强化项目管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协调解决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指导兴凯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浙江、安徽两省编制完成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实施方案。

   第七,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举措不断细化实化。一是 继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推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实施,协调推动片区重大项目建设。修订《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出台《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年下达以工代赈中央资金57.2亿元,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55亿元,计划搬迁贫困人口91万多人,全国农村脱贫人口1232万人,完成年初预期目标。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资金23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 二是 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启动研究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有关意见,落实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有关政策,编制出台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编制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研究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 三是 协调做好新疆、西藏和青海等四省藏区工作,推动对口支援工作扎实开展。 四是 推进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全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4亿元,支持林区接续替代产业13个,中央财政对9个林区县市区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2.2亿元。

  2015年,我们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区域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着力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国家战略,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加强国际国内区域开放合作,不断完善创新区域政策,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重点做好以下6方面工作:

   (一)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一是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用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西部地区的差别化政策,发挥好西部地区作为我国重大战略回旋空间的作用,编制《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储备,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二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和厂办大集体改革、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狠抓若干项改革,力争在破解深层次体制问题上有所突破,着力依靠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研究支持东北地区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继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 三是 加大实施《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力度,深入推进“三基地、一枢纽”建设,优化“两横两纵”空间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桥梁纽带作用,编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新十年规划,开展新时期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大政策研究。 四是 支持东部地区率先转型升级,立足现有基础和优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坚持陆海统筹,进一步全方位对外开放,加快形成改革创新新平台、对外开放新高地、国际竞争新优势,更好发挥东部沿海地区在全国经济转型发展中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扎实推动国家重大战略落实。一是 稳步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扎实实施“一带一路”建设2015年度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突破口,着力推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加快构建强有力的投融资渠道支撑,积极促进人文交流,充分发挥多边双边、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和平台作用,扩大利益契合点。 二是 加快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规划和政策体系。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三个重点领域率先取得新进展,稳步推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把体制改革、创新驱动和试点示范放到协同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充分发挥重点地区和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 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编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实施交通、产业、环保等重大项目。通过加快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使经济带通起来,通过产业有序转移,使经济带亮起来,通过区域大市场建设,使经济带活起来,通过生态保护和建设,使经济带绿起来,把长江经济带这条“巨龙”舞得更好。相关地区研究提出本地发展思路,确定本地2015—2017年分年度的三年行动计划。统筹长江岸线开发利用,防止一哄而上。

   (三)积极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极。 按照促进健康发展和加强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支持国家级新区、临空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作区、试验区等各类国家级重点功能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功能区有序发展。加强对已设立各类国家级重点功能区建设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总结评估,坚决制止在各类重点功能区中圈地和浪费土地行为。加强对海洋经济、流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提高流域、海洋保护开发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和增长带。

   (四)着力扶持特殊地区加快发展。 继续实施差别化政策,切实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加快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坚持精准扶贫和集中连片开发相结合,做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启动编制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建设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继续推动落实中央支持新疆、西藏和青海等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统筹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确保援助资金真正向基层倾斜、向民生倾斜。支持云南怒江、甘肃临夏、四川凉山等民族自治州加快全面小康进程。加快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总结芦山灾后恢复重建经验,研究构建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机制。

   (五)切实加大区域开放合作力度。 研究制定深化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新时期推进区域合作的方向和重点。推进重点地区合作向纵深发展,研究制定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的意见,推动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统筹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发挥现有国际合作机制作用,重点推动与周边国家深度务实合作,以深化沿边开放促沿边、内陆地区发展,推动形成全方位开放合作新格局。

   (六)推动建立区域协调发展长效机制。 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区域规划管理办法》。开展“十三五”时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路和实施路径、完善创新区域政策等重大课题研究。加强政策预研储备与落地实施,有效破解东北地区和典型问题省份等发展难题,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经济走势预测研判,及时做好政策储备和预调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