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新林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永远在路上
日前,大兴安岭新林区人民法院把践行“三严三实”与司法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全力打造司法为民服务平台,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在司法阳光下的温暖。
立案接待 为民解困 情暖人心
“立案有效率,解答真清晰”,这是韩先生对新林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评价。2015年6月份,韩先生的父亲及其爷爷先后病逝,在对其爷爷所留下百万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纠纷。其他继承人认为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韩先生作为孙子女,不存在法律的上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因此不享有继承权。韩先生认为,自己的父亲虽然死了,但是其父亲依法应当所得的部分应当转嫁于己,因此享有继承权。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2015年9月,韩先生到新林区人民法院咨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给予明确解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该种继承应当为代位继承,因此韩先生有继承的权利。通过解答,韩先生知道了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遂于第二日起诉至新林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调判结合 公正司法 双方信服
“不偏不倚,释法明权”。这是罗先生对民事审判庭的高度评价。2015年7月份,罗某上山采摘山产品时不慎被张某驾驶的报废车辆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因伤残治疗已花医疗费9万多元。另查该车已经倒卖过三次,车主分别为刘某、韩某、孙某。因医疗费用过多,罗某已经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给予赔偿。开庭审理阶段,通过审判人员对相关权利的释明,罗某又追加了刘某、韩某、孙某为被告人,通过开庭审理,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调处由张某等4人赔偿罗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且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迅捷 保护权益 百姓称颂
“将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张某对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高度评价。2014年张某等7人为厉某筑建炭窑,后因该炭窑属于非法建筑被强令拆除,拖欠张某等7人劳务费用5万余元。因厉某以各种借口逃避债务,遂张某等7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其一个月内支付张某的7人劳务费用5万元。期限届满后,厉某却人去楼空,杳无音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张某等7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接受案件后迅速组织干警查找被执行人厉某下落,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查询保全。2015年4月,有人举报被执行人驾驶的车辆停靠在新林镇某超市门前,执行局工作人员迅速行动,依照法定程序扣押了该车辆,并拖回法院准备拍卖或变卖拟支付张某等7人的劳务报酬。车辆扣押后,厉某多次托人找执行局工作人员说情均被婉言拒绝,最终厉某筹集了5万余元支付了张某等7人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