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 将于3月起施行

06.02.2016  12:15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公布《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对于新闻出版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办法均进行了具体说明。办法规定,许可证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或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补发、换发手续后制作。许可证的许可登记项目内容必须与行政许可决定内容相一致。许可证不得交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填写或由其他机构代为填写。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办理变更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相应位置加盖变更专用章。许可证原则上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放。为方便行政相对人,也可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委托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为发放。

  办法要求,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或者以买卖、租借等任何形式转让。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

  办法还对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作出说明。许可证登记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持证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在变更记录页上办理变更登记或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许可证登记的非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或受委托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持证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原则上应现场即时完成许可证副本变更记录页的变更登记或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办法明确了许可证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许可证信息化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建设指导以及应用协调等工作,实行许可证信息的全国联网、集中公示和有效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应用工作,严格履行信息采集、报送等职责。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制作发放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说明。(孙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