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我省实施

16.08.2017  07:56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2月30日公布,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在监管范围、准入标准、新闻单位主体责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监督职责等方面做了全面完善,规范了管理标准,明确了管理职责,提高了管理要求。

  监管范围扩大,准入门槛更严格。根据国务院671号令,《办法》监管的范围从报刊记者站扩大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将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统一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设立条件严格限定了报刊、新闻网站设立驻地方机构的范围,严格了广电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的准入条件,严格了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资格标准。设立条件中,报纸出版单位,仅限于每周出版四期(含四期)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不包括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设立驻地方机构,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定。

  此外,新闻网站仅限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包括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日报网等8家新闻网站。新闻网站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需经驻地方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网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严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更严格。《办法》按照中央有关采编经营两分开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开办经营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无关的其他活动。

  细化管理要求,监管工作更规范。《办法》明确规定了总局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管职责,细化了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了违规约谈制度。《办法》同时要求加强与网信部门的沟通。《办法》还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不当行为,给与明确处分规定。

  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如发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规违纪等问题可通过省局群众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51-88622723。(作者:张长虹)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