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法院副院长陈远飞作新闻发布。
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主持发布会。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国发布典型案例。
在第三个“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12月1日,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服务保障优化发展环境、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开创庭审观摩新形式等十项行政审判措施,发布十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新浪网全程视频直播。
副院长陈远飞通报了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言人、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国发布了典型案例。
据悉,为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黑龙江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破坏发展环境的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的,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73件;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乱作为的,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437件。高院自2009年起,每年制作《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将白皮书呈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四大班子”主要领导,省委书记王宪魁、省长陆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符凤春分别作出批示。通过市县两级领导旁听庭审、向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出庭应诉通知书、建立旁听庭审常态化机制等措施,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力促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黑龙江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和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单独设定考核分值。目前,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由2014年的0.58%上升至今年11.55%。
据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黑龙江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746件,同比上升52.18%。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909件,同比上升522.60%。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对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审判质效、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等20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切实解决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一年来,从方才省法院发布情况看,我省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我想,法官判案得有很大压力。请问,省法院采取哪些举措,既保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又能保证法官公正高效办案?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国: 全省法院认真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登记制度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加强立审配合,依法受理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严格禁止增设立案条件、提高立案门槛。为防止“立案难”问题出现反弹。前不久,省法院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法院行政立案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目前,全省法院行政立案工作运行良好。
在有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数量随之增长,尤其是省法院受案数量更是大幅增长,给法官办案带来很大压力。在此情况下,我们主要从加强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两方面,积极应对这一新形势,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队伍建设方面, 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 ,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给行政庭调整充实了审判力量,配齐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另外,行政庭通过加强培训、法官讲坛、理论研讨、每日晨读裁判文书等措施,全面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 在审判管理方面, 一是严格落实审判责任制,借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权合议庭,案件由合议庭裁判;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院庭长不参与文书签发,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坚持司法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案件信息录入准确率、裁判文书上网率均达到100%。三是落实院庭长办案,让院庭长更多地参与到审判一线,切实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去年以来,所有案件均由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院庭长主审案件逐年增多,今年共审结85件案件。四是实行繁简分流,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经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径行作出裁判。五是推行带案下乡、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应对了案件大幅增加的态势,保证了案件质效。
黑龙江日报记者: 刚才马庭长介绍了任某诉虎林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的案例,案例中,公安机关已认定任某的行为违法,但法院以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处罚决定撤销。那么,请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程序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柏坤: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相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做出处罚决定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确认违法,这对行政机关在程序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多处违反程序的情形,如处罚前没有对任某履行告知义务、处罚是先做出后审批的,等等,所以,法院判决将治安处罚撤销。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求,如认真履行告知、送达义务,遵循办案期限,尊重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等,既要做到实体合法,又要做到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黑龙江法制报: 打行政官司,我们知道有一个特殊规则,就是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由被告举证。我从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有些行政案件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法院对行政案件原告举证有什么要求?
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鹏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了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在法定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将承担败诉风险。这是行政诉讼区别民事诉讼所特有的证据规则。
但是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原告也要负有举证责任:一是原告在起诉时要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负有初步举证责任;二是在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案件时,要提交其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证据;三是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但是由于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原告不能举证的,就要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今年,国务院和最高法院就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出台了意见,从刚才陈院长介绍的情况来看,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还不是很高。下一步,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多地出庭应诉?
省法院副院长陈远飞: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义务。新法实施一年多来,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所提升,但还不是很高,与先进省份还有一定差距。
这几年我们一直致力于提升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制作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建议。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负责人出庭有关情况。三是组织庭审观摩加强宣传。四是推动省人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建议省委政法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二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明年对《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检查内容包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三是推动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应诉意识和应诉能力。四是全省法院将加大审判新模式的推广力度,争取在其他地市也推动“四大班子”参加庭审观摩。五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对于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将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相信随着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会逐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