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施行 救助站可直接实施家庭寄养救助
12月1日起,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将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儿童纳入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寄养家庭准入门槛。记者当天从省民政部门了解到,目前我省救助管理站尚未开展流浪乞讨儿童家庭寄养救助服务,将来是否开展,要等国家出台实施细则后再定夺。
据省救助管理总站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了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意味着流浪乞讨儿童被纳入家庭寄养范围,救助管理站可以直接帮助孩子实施家庭寄养救助。《办法》还细化了寄养程序,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该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现行政策,在救助站,不满7岁的幼童或14岁以下暂无法查找地址且有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会被安置到福利院,福利院再根据孩子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家庭寄养。根据《办法》,这些孩子在救助站就可以被实施家庭寄养救助,但我省目前只有儿童福利院里面开设有寄养家庭,而且还是像在哈尔滨这样的大城市才有,救助站对流浪儿童主要履行安置职责,一般是将流浪儿童直接送回家或直接送到福利院,再由福利院决定其是否需要去寄养家庭生活。
至于将来是否会在救助站里开设寄养家庭,该负责人表示,一是要等《办法》工作细则出台后决定,二是要看各救助机构是否有此需要,如果福利机构的寄养家庭完全能承担这项救助服务,救助站就没必要再重复开设,总之,各方的目标都是要让寄养儿童受到更好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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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收养”有何区别?寄养是指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孤残儿童,通过一定的手续,进入寄养家庭,其监护人为儿童福利院。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寄养家庭领取一定的劳务费。收养是指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被收养人收养并确立收养关系,其监护人为收养人,儿童为法定家庭成员,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亲生子女同等。这两种养育方式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收养建立了法定的亲子关系,而寄养的孤残儿童法定监护人仍为儿童福利院。(作者: 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