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旅办发[2014]65号文件的通知
黑旅办发〔2014〕28号
各市(行署)旅游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旅游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配合省人大民侨外委搞好《旅游法》执行情况调研工作,以及做好《黑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特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深入推动旅游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家旅游局统一要求,一是建立健全旅游法确定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三是推动完善旅游公共服务。
二、围绕《黑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搞好专题调研和意见征求工作。总的要求是广泛征集关于细化《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修改和完善《黑龙江省旅游条例》有关规定的工作建议。建议要直奔主题,有分析、有例证、有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哈尔滨市旅游局要重点完成“一日游管理制度”;牡丹江、森工旅游局要重点完成“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大庆市旅游局要重点完成“导游薪酬和利益保障制度”;伊春市旅游局要重点完成“自驾车宿营地纳入《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可行性”;黑河、绥芬河、抚远旅游局重点完成“边境旅游管理制度”等专题调研。
三、按照旅办发[2014]65号文件所规定的5方面内容,形成本地、本系统贯彻执行旅游法情况的报告,连同《黑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的意见、建议及有关专题报告,于5月30日前,将正式件和电子版,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何大为、曲鸣,电话:0451-85978621、85978620,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