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执行“旅游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旅客选旅行社信息更透明

01.08.2015  11:26

  30日,记者从省旅游局了解到,国家旅游局日前在官网上公布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我省也将执行。今后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7类不良信息将在各级旅游部门政务网站以及社会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

  据悉,不良信息公布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游客可随时上网查看。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此外,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还将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公示期限届满时,不良信息将直接转入信用档案。与以往对旅游企业的行政处罚负面影响小相比,公示举措将可以使游客看到后对旅游企业产生不信任感,负面影响大,将更有利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

  这七类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将被公示两年

  1.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作者: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