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院与大庆日报、大庆网合作宣传《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开始实施,为普及反家庭暴力常识,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和意识,提高妇女依法抵制家庭暴力的能力,大庆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东辉做客大庆日报、大庆网,教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维权。
王东辉介绍了大庆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她说,这类案件能够走上法庭,大多是在审理离婚案时曝光的。但由于家暴受害人大多忍气吞声,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案例一:被实施家暴却无证据,女子两次离婚未成
法官支招:及时报警,警方记录的出警原因等内容可作为呈堂证供
市民李叶与张军婚后经常吵架。张军还对妻子打骂,且经常不回家,工资收入也不用于家庭生活。2015年初,李叶向法院起诉张军,要求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叶不仅挨打,丈夫还对自己和女儿不闻不问,因此坚决要与张军离婚,于是进行了上诉。李叶在二审时主张男方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判决准予离婚。然而,李叶最终因不能证实张军对自己实施过家暴,只得撤了诉。
王东辉说,一审中,李叶虽主张与张军夫妻感情破裂,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没有判决他们离婚。二审中,李叶主张自己曾经遭遇家庭暴力,法院也应李叶的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但该记录上并没有写明出警原因。李叶说,张军殴打自己后,经民警劝说,两人重归于好,因此警方没记出警原因,以致失去证实张军存在家暴的证据。虽然同情李叶,但由于缺少相关证据,无法作出“离婚判决”。《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问题迎刃而解。《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李叶被殴打的事,如果发生在现在,她报警后,警方就会充分取证,法院审案时,能够依据这些证据判决当事人离婚。
案例二:悍夫否认殴妻,录音证实家暴
法官支招:注意留证,离婚时可享受无过错方的权利
姚佳与张少山婚后经常吵架,有几次,张少山还对妻子大打出手。2015年春天,姚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取得位于萨尔图区某小区住房的所有权,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两人各偿还一半。
法庭审理时查明,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萨尔图区某小区的住房,还欠外债12万元。
姚佳称,张少山曾殴打过自己,属过错方,他无权与自己分割房产。张少山矢口否认。姚佳提供了一份录音,内容为张少山向姚佳的母亲认错,说自己不该殴打妻子,希望姚母劝说女儿不与自己离婚。在证据面前,张少山不得不低下了头。
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对原告进行过殴打,实施家庭暴力,故被告存在过错,准予离婚,但应不分或少分财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应将此处房产判归原告所有。双方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外债共计12万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王东辉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诉法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过错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房产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张少山存在过错,因此在离婚时,他没有分到房产。
案例三:丈夫白酒烧妻,弱女隐忍险丧命
法官支招:及时求助,才能防止施暴者变本加厉
绥化市丧偶多年的胡莲在一双儿女成家立业后,到哈尔滨市打工。2011年,52岁的胡莲认识了一同打工的杨臣。杨臣比她小两岁,家住杜尔伯特,一直未婚。在打工中,杨臣对胡莲非常照顾,胡莲对他渐生好感。杨臣多次向胡莲提出,希望两人能组建家庭。胡莲认为,杨臣没有自己的儿女,肯定能对自己的孩子好,于是,同意和他登记结婚。可是,事与愿违,婚后,杨臣总是怀疑胡莲出轨,还对她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胡莲受不了丈夫的暴力,就嚷嚷着要离婚。杨臣威胁她说:“如果你跟我离婚,我就找你儿女‘算账’”。在2013年的一次吵架中,杨臣将妻子打得脾破裂。2014年,两人一起到大连打工。8月初,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杨臣竟然在出租屋内把白酒泼到胡莲身上,然后点着,胡莲全身被烧伤。杨臣见事态严重,连忙逃之夭夭。2014年10月,全身烧伤的胡莲向杜尔伯特妇联求助。妇联工作人员问她为何不报案,她说害怕杨臣报复自己的儿女。在妇联工人员的劝解下,胡莲同意报案。胡莲的伤情进一步好转后,她到案发地大连报案,并提起了离婚诉讼。去年底,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杨臣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王东辉说,在这起案件中,杨臣对妻子施暴,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胡莲的一味隐忍、退缩,也导致了杨臣对他的殴打一次次加重。如果胡莲能早日寻求帮助,也不至于最后被烧得伤痕累累。所以,希望广大妇女朋友,在第一次家暴发生时,就要向公安机关、妇联、村委会、社区等部门寻求帮助,如果只是一味退缩,很可能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最后由民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给你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今后,无论是任何人,只要遭受家庭暴力,除了寻找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