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我省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25.12.2015  10:44
  ■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获得最高达90%的转化收益
  ■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允许兼职兼薪
  本报讯(史晓倩记者彭溢)日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七部门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科技成果的使用与处置、科技成果的收益与分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三大方面推出20条实施细则,继续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松绑”。
  据悉,我省具有独特优厚的科技资源,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的大量高层次人才,创造了大量科技成果,为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我省出台该《实施细则》,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把股权期权激励政策落到实处,鼓励科技创新人才转化成果“一朝致富”。
  为形成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省内落地产业化的合力,《实施细则》提出,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施细则》提出,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详见第十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70%~90%的转化收益。
  在规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方面,《实施细则》提出,成立由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席会议审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工作者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些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不仅可在专家论证会上展示自己的新发现、新研究成果,而且会更为主动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原来被视为“高精尖”的一些技术将走入寻常百姓家。这必将进一步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利用率,增强我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水平,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凭业绩贡献、靠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致富”,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