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企业登记实行“一照一码”
记者日前从省工商局获悉,自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将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此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社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
据悉,10月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发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四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据介绍,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企业(包括已实施“一照四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缴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自然失效。据了解,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另外,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省、市(地)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证均无须交费。企业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后,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