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2月1日起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

19.11.2014  14:06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马云霄)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在全省统一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汽车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及维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对商品或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并采用统一的标价方式,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公示板。

  《通知》要求,汽车销售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签的方式,具体标示内容包括:品牌、车型、产地、售价、基本参数、标准配置等内容;降价签还要标示原价、现价、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等。汽车常用配件、维修保养、检测服务的明码标价采用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方式,具体标示内容包括:品牌、车系、配件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手段、价格等内容。其他应标示的内容包括监制单位、举报电话、经营者名称、经营者电话等。

  《通知》要求,经营者要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做到标价签、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格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明码标价载体须放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整车销售标价应做到车签对位、一车一签。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保存详实的经营记录及票据。公示板、价目表、价格手册、电视屏等载体可任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解释或说明汽车销售及维修价格等相关服务内容。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的经营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编辑: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