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年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
本报讯(记者狄婕)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我省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至退休后1-5年,但不能超过30年。公积金中心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要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资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直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借款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户口及有效身份证明;所购自住住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首付款支付凭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