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如何明断“家务事”?——透视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题:反家暴法如何明断“家务事”?——透视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草案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白阳、陈诺
一个抽样调查数据不容忽视:逾二成中国家庭曾遭遇家庭暴力;一个观念或许掩藏更多真相:家丑不可外扬——近年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24日,历经20年的酝酿和准备,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立“家法”,将如何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
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将“动真格”
5月,大连瓦房店火车站附近女儿向母亲挥拳的视频流传网上。
4月,南京一名男童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被养母抽打,背部、手部布满伤痕。
3月,浙江义乌一6岁女童被亲生母亲殴打致死……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也有类似表述。
“与此前的法律相比,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这一特征,这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理由的明确界定。”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曹冬梅说,“以往的表述有些笼统和宽泛,或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操作过程中容易变成‘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全国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认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从散见于其他法律到在反家暴法草案中独立成款,强化了对失职监护人的震慑作用。
反家暴法草案还指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这一表述是“撤销之后怎么办”的明确说明。
学校、医院工作人员不报案要担法律责任
一些家暴案件呈现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才被曝光、处理。
2013年,南京“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震惊全国。令人扼腕叹息的是,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依然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曹冬梅对记者说,自己经手过的婚姻案件,近一半都因家庭暴力而起,并日积月累越来越严重。原因之一,就是受害人自己都认为家暴是家务事、私生活,不愿求助外界和公权力。同样,相关部门也往往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对家暴问题采取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草案规定,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进一步明确,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李大进认为,家暴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学校和医院是比较集中且容易能够捕捉到家暴发生情况的机构,由学校和医院工作人员来履行举报家暴的责任是分内之事,也是应尽的义务。
“草案指出学校、医院等单位有举报家暴的法律义务,但不意味着其他人无需或无权举报家暴行为。邻居、路人等任何公民在发现有家暴情况后,都应及时报警。”曹冬梅说,“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草案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鲜明信号,即家暴不是私事。”
范围界定更具专业性,“等”字有更多外延
草案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并未将精神方面的侵害写入。并且,对于外界热议的言语恐吓、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内容涉及不多。
曾经主审了“李阳家暴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刘黎说,从统计数据来看,人身伤害在我国家庭暴力案例中占主导地位,在立法初期,必须要首先解决问题的主要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在列举了家暴的诸多形式后特地加上“等”字,意味着为其他形式家暴留下了解释空间。随着我们司法实践的发展,法律也会不断地完善。
“家庭是社会的基因,法律的制定也是充分考虑了法、理、情的统一。”李大进指出,在界定家暴定义的基础上,此次反家暴法明确了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说明法律并非为惩处而惩处,而是为了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家暴法草案的出台是对社会的一个警醒。
良法贵在有效执行,此次反家暴法草案在法律执行层面专门设立了两项新制度,令人关注。
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将送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暴。
李大进等专家认为,草案突破性地将群众自治组织纳入反家暴体系,适应我国国情。
“群众自治组织是最贴近老百姓也最了解家庭情况的组织,在我国,这些组织本就承担了大量家庭纠纷调解,将它们纳入反家暴体系,是赋予其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李大进说。
草案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据了解,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此前已经根据各地情况启动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以试点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为例,人身保护令的范围不仅包括草案中提到的人身伤害、限制自由等内容,还包括精神伤害,紧急情况下还能申请紧急保护令。
曹冬梅表示,从试点情况看,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效果总体较好。“此次从法律的高度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有效隔离施暴者的可靠途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