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夫值班中毒索赔难 法院执行助力终获偿
近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经过近半年的不懈努力,终于为申请执行人王兆祥(化名)执行回12万余元的赔偿款。
申请执行人王兆祥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被某建筑公司的职员韩天(化名)雇佣为一处工地的更夫,负责值夜班。某天,王兆祥在值夜班时,一氧化碳中毒,先后在两家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发生费用15万余元。王兆祥家属找到韩天及其所属建筑公司讨要治疗费用,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判决后,韩天承担王兆祥的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韩天所属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兆祥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改判后,韩天承担赔偿款12万余元,某建筑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人王兆祥向法院申请执行。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限期被执行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迟迟未能履行。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的法官首先对判决应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韩天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了解,没发现韩天由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着手对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某建筑公司进行了解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在本地有分支机构,于是,对该分支机构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通过锲而不舍的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的本地分支机构在建行有存款,执行局的法官及时采取了冻结措施。后来,执行局的法官找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向其宣传法律规定,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的不懈工作,最后被执行被某建筑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主动履行了全部12万余元的赔偿款,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经过近半年的工作,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和维护申请执行人王兆祥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执行期内执解了这起涉及弱势群体的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