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认定黑龙江省第一批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的公示
按照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8〕349号)要求,在中储粮直属库会同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审核,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以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复核会商后,拟将符合文件要求的415户企业(含分库、储粮区)认定第一批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为确保委托收储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委托当地中储粮直属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在当地(到县、乡、村)电视台、广播、主要报刊、网站,以及企业的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实名向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反映,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电话:0451-87117605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14层
邮编:150090
黑龙江省粮食局:电话0451-53609874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
邮编:150001
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电话:0451-84685707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花圃街24号
邮编:150010
附件:
1、黑龙江省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2、拟纳入黑龙江省第一批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8年11月1日
黑龙江省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开展2018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8〕349号),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年检,在农发行开户。
2、企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自有完好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了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新增库点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具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计量称重器具、检验设备、清理设备、烘干设备、输送设备和人员。已安装或承诺安装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升级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对有分库(库区)的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到单个分库(库区)。
3、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4、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在人民银行无不良资信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5、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6、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7、企业承诺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
8、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施设备、手续齐全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
9、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技能。
10、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由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所属库点之间联保,签订联保协议书;国有(含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总部与所属企业联合签订《2018年度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联保担保书》。
11、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库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任何一个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12、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的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央企所属直属企业,提供其总部对中储粮集团公司签订的委托收储协议。
13、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要拥有企业设施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国有股持股份额在50%以上(不含50%);保证在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并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出具防范收储风险的承诺;需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申报的材料和情况按有关要求进行尽职调查。
14、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地方政府推荐,并提供与预计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等额的银行存款、本企业不动产抵押或银行担保(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最低按1万吨计算)。
15、年加工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年加工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企业纳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工作的通知》(黑粮储联〔2016〕113号,以下简称《大型加工企业通知》)有关要求执行,有关数据按照2017、2018年实际情况考核。
16、除国家预案中提到的中储粮、中粮、中国供销、中化、农垦集团等央企直属企业外,其他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企业,提供由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承担收储业务,并负责收储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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