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举办“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主题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胥立鑫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与巡回区各级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有关工作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郃中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喜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王富博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一、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情况介绍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建设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作出宣判并公布了相应的司法制裁和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决定。
本系列案件中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因与工程承包人苏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名下268套房产。为阻却法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9年5月先行裁定支持了第一批33名“购房者”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该33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判决驳回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华建设公司不服,于202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分别组成合议庭对该33案进行了审理。
2020年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另外95名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该95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在进一步核实“购房人”身份时,发现部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有关上诉案件中也发现部分案件“购房者”身份和购房合同及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涉嫌虚假诉讼问题高度重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上述全部12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购房者”身份和相关购房及占有使用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第二巡回法庭先后4次开庭审理和询问,重点调查涉嫌虚假诉讼问题。为确保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第二巡回法庭于11月12-17日指派主办合议庭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等五人赶赴哈尔滨市和案涉房屋所在地双鸭山市,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实地调查取证,通过向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小贷公司调查和利用周末时间逐户登门查看、逐人当面询问等,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33件上诉案中,有17名所谓“购房者”系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核确认,该院一审中的9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46名“购房者”身份系伪造。
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17件虚假购房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准予继续查封案涉17套房屋。
同时,为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合议庭评议及法官会议讨论,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在本院每件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1700万元。另外,将有关虚假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等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黑龙江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一审审理中的46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也同步作出了相应处理,也分别就每案作出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4600万元,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两级法院在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合计罚款6300万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同时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
对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有关系列案件中尚未发现有虚假诉讼问题的其他16件上诉案件和49件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另行依法作出处理。
二、第二巡回法庭和东北三省法院惩治虚假诉讼的经验做法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极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反映强烈。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先后制定或者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不断加强审查甄别力度,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建设。
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1月建庭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要求和部署,将“恪守诚信诉讼”作为四大庭训之一,强化防范惩治意识,积极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建庭初期即在审理上海欧宝与辽宁特莱维借款纠纷案中,经过缜密审查,发现证据疑点,查明当事双方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庭认定双方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在驳回上诉请求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后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5年12月29日,在审查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审一案中查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决定对该评估机构依法罚款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及2名直接责任人员各罚款2000元。2020年6月18日,在审查夏某在与刘某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年最高法第1号司法处罚决定,对夏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并在送达当日即执行完毕。这些案例都生动体现了第二巡回法庭一以贯之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的态度,坚决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当事人自食其果。
近年来第二巡回法庭辖区地方各级法院也积极作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梳理了十一项虚假诉讼表征作为审查识别重点,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2016年至2020年辽宁省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09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立案阶段风险告知义务,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对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案件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甄别虚假诉讼作出具体规定,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2016年至2020年吉林省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51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治理打击虚假诉讼、加强诚信社会建设作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下发《关于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的通知》,从切实提升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加强案件线索深挖、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制裁力度以及警示教育公民依法诉讼等方面提出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严把立案审查关口,强化重点领域案件甄别,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犯罪专项打击。2016年至2020年,黑龙江省法院共审结虚假诉讼刑事案件81件,判处有罪被告人105人,发现并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39起。
三、今后一个时期治理虚假诉讼的工作打算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精神,把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作为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工作,与巡回区地方各级法院一道,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防范机制,提升甄别能力。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立案审查把关和对可疑案件的依职权调查取证工作,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立体防范机制,各司其职,层层把关,打好“组合拳”。针对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劳动争议、买卖合同、道路交通、物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重点领域,研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规律,摸索总结虚假诉讼识别要素和方法,加强对下指导和审判指引。同时积极探索在巡回区内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
(二)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惩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诉讼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关口前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形成诉讼需依法、违法必追责的行为导向。同时,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审理;确有错误的,依法坚决纠正。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工作。定期与公安、检察机关就虚假诉讼案件情况沟通交流,研究完善防范对策,形成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合力。
(四)广泛宣传教育,引导诚信诉讼。大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集中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制作普法短视频、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弘扬和谐诚信的社会风气,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源头治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