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9月起实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27.06.2015  11:31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哈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9月1日起实施,待遇期自今年1月1日开始,按自然年度管理和结算。今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达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根据前三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测算,本年度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30元。今后,市人社局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盈余进行评估后,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在下一年度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实行市级统筹,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